【圆明网】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东港市法院对被非法关押近五个月的法轮功学员祝延波女士非法庭审。律师为祝女士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法庭草草收场。四月三十日,东港市法院对祝女士诬判三年。
祝延波,四十九岁,家住东港市孤山镇,她按“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做善良、正直的好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丹东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丹东市大孤山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孤山公安分所的十多个警察闯入祝延波家中,将祝延波和未修炼法轮功的丈夫一起绑架。晚七点钟,丈夫被放回,祝延波被连夜劫持到丹东市看守所,四天后,被非法批捕。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二日,家人从北京市聘请律师为祝延波做无罪辩护。当日,律师陪家属到孤山公安分局讲明祝延波没有违法,不应该被关押,希望他们无罪释放,然后,又到丹东看守所面见祝延波。律师见到祝延波,得知她遭绑架迫害后,血压很高,恶警天天逼迫她吃药。
接下来,一月十四日、十五日、十九日,家人连续要人,孤山公安分局、东港检察院办案人曲红玲拒绝不见,并以强加的罪名将祝延波非法起诉到东港法院。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点三十分,东港市法院在东港法院刑事一厅,对祝延波进行非法庭审。辩护律师当庭为祝延波做无罪辩护,律师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祝延波只是转载了他人QQ空间的日志,该日志储存在祝延波自己的QQ空间,既不属于其原创,其也没有进行传播”,“只是原作者想表达的一种观点,属于言论自由范畴。”
其次,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不清。“提供‘检测结论’的认定单位是丹东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而本案就是在丹东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的指导下办理的,其与丹东市公安局大孤山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具有相同的所谓反×教任务。二者是兄弟单位,属于自侦自鉴;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2项规定:凡是非法出版物,一律由新闻出版署或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据此,以上“鉴定报告”主体不合法,存在明显的自侦自鉴,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不清。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
律师还指出:“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不包括法轮功。因此,对被告人祝延波定罪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违反了中国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及言论自由的条款。”
祝延波炼法轮功,按“真、善、忍”做好人,身心得到了健康,根本没有违犯国家任何一条法律。
上午十点三十分左右,开庭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草草收场。然而,东港市法院却于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三)将祝延波非法秘密判刑,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这一莫须有的罪名,诬判三年。
祝延波已经向丹东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继续聘请北京正义律师李春富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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